概述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这有利于使企业自发调整经营模式,通过加重其法律责任来促使其履行环保法律义务。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环境损害责任的受害者,无过错责任不要求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侵权人也不得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
环境污染责任
1.构成要件
(1)污染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成立不以违反或超出排污标准为必要,只看其是否造成损害。
(2)受害人因污染环境或者生态破坏遭受损害。
(3)污染者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无须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污染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的抗辩
(1)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害人故意。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过错不构成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或减责事由。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1)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一般规定。即“谁污染,谁负责”的具体体现。
(2)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生态破坏责任
1.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2)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不利改变以及他人的损害,这种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财产损害;
(3)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和环境的不利改变以及他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生态破坏责任的责任承
生态破坏责任的责任方式有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有两个以上行为人时,各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1.关于提起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诉讼的适格主体
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罚性赔偿
1.系我国立法的一大创新,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成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惩罚性赔偿,需要以侵权行为人故意为要件。
2.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是提起诉讼向侵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