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9来源:海文考研
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
(一)遗嘱继承
1. 遗嘱的形式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新增】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录像遗嘱新增】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公正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 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解读:此句是《民法典》新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解读: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效力。)
3. 无效遗嘱的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③伪造的遗嘱无效。
④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 遗嘱见证人
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都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无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解读:《民法典》对见证人的消极范围作出扩大规定。比如说盲人(代书遗嘱)聋子(录音遗嘱));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遗赠
1. 概念
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 特征
(1)遗赠属于单方、要式法律行为。
(2)遗赠与遗嘱继承同属死因行为,此区别于生前的赠与法律行为。
(3)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4)遗赠须由受遗赠人本人接受,不得转让。
(5)受遗赠人不是以继承方式取得财产。
3. 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接受和放弃继承法或受遗赠后,不得撤销。
(三)遗赠扶养**
1. 概念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按照**,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 特征
①遗赠扶养**是双方、有偿、要式法律行为。
②遗赠扶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遗赠人必须是自然人,一般是孤寡老人;扶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
③遗赠扶养**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统一。
④遗赠扶养**具有优先执行的效力。
3. 效力
遗赠扶养**实质是双务合同。**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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