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2来源:海文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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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考研,有很多细小的知识点需要我们弄清楚,今天主要给大家讲的是关于物权的基本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动产。
一起了解看一下吧。
含义:
公示是指物权变动时,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动产
①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是自动产交付之时发生效力。这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也是动产物权以交付占有确定物权变动的标志。
交付的类型
现实交付: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相对应的交付形态。观念交付也称替代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态。交付存在于观念上,而不是现实的转移占有,是法律为了实现交易便捷,在特殊情形下采用的变通方式,以观念上的占有转移代替现实的占有转移,实现动产物权的变动。
a.简易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须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简易交付的条件,须在受让人已经占有了动产的场合,仅须当事人之间就所有权让与达成合意,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例如A借用B的电脑,A使用过程中又想买下这个电脑,B同意了且收到电脑价款。此时完成简易交付,电脑所有权发生转移。)
民法典第2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b.指示交付:又叫返还请求权让与,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动产交付方式。(例如A借用B的电脑,期间B将电脑卖给了C,B告诉C你直接向A要求返还电脑吧。此时完成指示交付,电脑所有权人是C。)
民法典第227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c.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物权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于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的动产观念交付方式。(例如A买B的电脑,交付价款后,同意B再使用一个月。此时电脑所有权人是A,但占有人是B。)
民法典第228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登记对抗主义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解读:该法条中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虽是动产,但由于在交易中须进行登记,且价值较大,与不动产近似,因而被称为准不动产。须注意,准不动产依然是动产,其物权的设立转让依然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解读:这里的“善意第三人”系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
这期的介绍是不是让你对动产的了解更深了呢?细节也要多加注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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